《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则,对非法私自扣押别人财富追索债务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义务,但《刑法》及其他刑事法规没有任何详细规则。所以,关于欠债不还,债权人非法扣押别人财富停止抵债的行为是违法的,详细还请看下文!
【案件背景】
去年5月13日,戏剧性的一幕在一家公司内发作。该公司业务员杨某左手拿着一个装有7万元的现金袋子正与同事说着话,忽然一伙人从旁边冲了出来,其中一名男子从后面抓住杨的右手,其别人一把将钱袋抓走,期间,杨某想冲上去抓住“抢”钱者,但被其别人张开双臂拦住了。这些人“抢”到钱后准备逃走,但见杨某,又停了下来。两名110巡警赶到现场,将当事双方带到了肖家河派出所。在派出所,这些“抢”钱者理直气壮地说:这家公司欠他们20万元的债务,他们“抢”的都是本人的钱,还称这些钱“抵债都还不够”。
关于“抢”钱者的说辞,到底合不合理呢?我们一同看看律师是怎样说的吧!
【找法网律师说法】
一、债务人没钱还债怎样办?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则:“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归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判决,能够由债务人分期归还。有才能归还拒不归还的,由 判决强迫归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需归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归还有两种状况,一种是无力归还,另一种是有才能而拒不归还。而 《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准绳性规则。
理论中,债务人无力归还又有两种不同的状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归还。如属于这种状况,可依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由债务人分期归还。另一种是永世无力 归还。假如是永世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富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几个人财富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几。
所以,强行“抢”钱抵债是不合法的,还有可能冒犯法律,惹祸上身!
二、债权人能扣押债务人财富抵债吗?
《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别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别人财富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义务,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此条规则明白将非法拘禁别人或者非法扣押别人财富的自力救济方式界定为需求追查刑事或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普通状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以合法的方式来强迫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状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迫权的,包括扣押财富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答应的状况下,债主能够扣押债务人的财富。下列两种状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富的:
1、按合同商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富,对方不依照合同给付对付款项超越商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富。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交运费;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产品的人不交集工费,承运人和加工人作为债权人就可依法扣押托运的物品或定作物,以敦促债务人托付有关费用,假如债务人仍不托付超越规则期限的,承运人和加工人就能够依法以扣押的财富折价或以变卖扣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这即民法上的留置权。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富物为债务人实行债务的,债务人不实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能够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完成本人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能够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能够依法变卖该牛使本人的权益完成,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