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无力支付工资,只剩下一处自住房产,能够请求把房产变卖,拿来清偿拖欠的工资吗?近日就有网友针对这问题,向律师咨询,那么,我们就到下文看看律师是怎样答复的吧!
网友咨询
个体户张某创办了一家编织袋厂,我们是其雇请的员工。从一年前起,由于种种缘由,张某的亏损便日益严重,以至早已资不抵债。而我们也因其拖欠计21万余元工资,曾经先后辞职。近日,鉴于张某的动产已被债主搬走抵债,只剩下一套价值约百万元的住房,我们准备向提讼,并恳求变卖住房抵债。可有人以为,由于住房是张某一家人的“仅有房产”,假如停止变卖,将会招致张某及其家人失去安身之地,即由于住房属于他们的生活必需品,决议了我们无权恳求变卖受偿。请问,该说法对吗?
律师回复
该说法是错误的,即你们有权恳求变卖该“仅有房产”受偿。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则:“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实行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实行义务局部的财富。但应当保存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眷的生活必需品。”最高《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富的规则》第六条也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眷生活所必需的寓居房屋,能够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即在采取强迫执行措施时,应当受“保存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眷的生活必需品”,以至明白标明“必需的寓居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本案中的张某的住房恰恰又是“仅有房产”,似乎你们的确无权请求经过变卖来清偿被拖欠的工资。其实不然,由于从2015年5月5日起实施的《最高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条曾经对上述规则停止了补充、修正和完善,即:“金钱债权执行中,契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自己及所扶养家眷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的;(二)执行根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依照当地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眷提供寓居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均匀租金规范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也就是说,权且不管张某价值百万的房屋,远远超越你们被拖欠的工资总额,变卖清偿后仍能留下巨额现金,即使没有,只需你们同意依照当地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为张某及其家人提供寓居房屋,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便照样有权请求变卖其“仅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