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债务人作为法律上的第三人,通常来说只需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就能够让次债务人补偿本人的损失,但是前提是债务人不及时的清偿债务或其他状况。那么债权人可否直接次债务人而不债务人?
一、债权人可否直接次债务人而不债务人
债权人能够直接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需债务人,不能单独次债务人。
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需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形成损伤的,债权人能够向恳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能够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能够兼并审理。
债权人可否直接次债务人而不债务人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普通需求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益;
3、债务人怠于行使本人的权益,即债务人到期可以并且应当行使本人的权益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益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完成的风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越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三、债务债权的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触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求思索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才能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益,只需债务人的债权曾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完成的义务财富范围,充实债权人普通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形成损伤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益,使所遭到的损伤得以弥补。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互相相存的,因而依据以上的内容我们能够得知,债权人可否直接次债务人而不债务人以及债务债权中的次债务人,还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