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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6-22       点击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求,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运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普通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务发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消费运营需求。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假如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消费、生活的需求,也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双方,也应当共同清偿。另外,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益的,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益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运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义表示的除外。
 
二、什么是实行抚育、奉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则,父母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奉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实行抚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请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益。子女不实行奉养义务时,无劳动才能的或生活艰难的父母,有请求子女付给奉养费的权益。有担负才能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于父母曾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育的义务。有担负才能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子女曾经死亡或子女无力奉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奉养的义务。有担负才能的兄、姐,关于父母曾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担负才能的弟、妹,关于缺乏劳动才能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育子女、奉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状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育与奉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于实行其应尽的抚育、奉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方为必需予以抚育、奉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实行法定义务所构成,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当。
 
分离上文的内容,我们理解到,依照最新司法解释当中的规则来看,目前有两种状况下是能够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另一方在事后停止了追认的,另一种就是一方负债但是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并且欠债还是在合理的数额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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