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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3       点击数:

近两年来,本院连续受理几起债权人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行政诉讼法、国度赔偿法无明白规则,司法理论也存在分歧的状况下,债权人有无行政诉讼原
 
  近两年来,本院连续受理几起债权人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行政诉讼法、国度赔偿法无明白规则,司法理论也存在分歧的状况下,债权人有无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历,此类行政赔偿应把握什么规范,债权人如何完成债权等问题,存在颇多争议。本文拟从一个详细案例动手,谈谈对此类案件的一些见地。
 
  [案情]:陈某与金某的前夫欧某于1996年下半年合伙运营波纹管厂。2000年6月陈某退伙,该厂由欧某单独运营。二人终止合伙运营时,经清算欧某对付陈某退伙费80000元。由于欧某无力给付,双方商定,退伙费80000元由陈某借给欧某运用,欧某于2002年12月底以前分期归还,以万盛区ⅹⅹ路ⅹⅹ号住房一套(面积136.5平方米)作。2002年4月,欧某经金某同意以该住房作抵押向万盛区某乡村信誉协作社30000元。事后,欧某在2002年12月底以前给付陈某25000元,尚欠55000元。2004年11月陈某向万盛区提起民事诉讼,恳求判令欧某、金某归还剩余债务55000元。同年11月11日,万盛区作出裁定,对欧某和金某共同一切的位于万盛区ⅹⅹ路ⅹⅹ号住房停止查封,并向万盛区房地产买卖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辅佐执行通知书。2005年1月13日,金某以100000元价钱将该房屋卖给陈某某和刘某。金某取得房款后当即归还了及其他借款。同时,金某、陈某某、刘某以该住房40000元的买卖价钱向万盛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变卦注销,万盛区房地产管理局受理后为其办理了权属变卦注销。同年7月11日,万盛区对陈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判决,认定上述55000元的债务,系欧某与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归还。遂判决由欧某和金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陈某钱55000元,并从2003年1月起至付清时止给付陈某资金占用费(以5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双方承当连带清偿义务。判决生效后,欧某与金某均未实行,同年8月18日,陈某向万盛区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被查封房屋已过户给陈某某和刘某。2006年2月17日,陈某向万盛区提起行政诉讼,恳求确认万盛区房地产管理局非法过户已查封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60275元(债权55000元,一审诉讼费4345元,执行费930元)及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资金占用费。
 
  [审讯结果]
 
  一审讯决:万盛区于2006年4月10日对该案兼并停止了审理。一审讯决以为被告万盛区房地产管理局对已查封房屋变卦注销行为违背了最高、疆土资源部、建立部《关于依法标准执行和疆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辅佐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1款“疆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运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卦、转移注销手续”的规则。遂判决确认万盛区房地产管理局对万盛区ⅹⅹ路ⅹⅹ号住房施行权属变卦注销的行为违法;被告应赔偿被告损失60275元。因资金占用费不属于国度赔偿范围,遂判决驳回了该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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